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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安费尔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安费尔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493号原告:四川安费尔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绵竹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区苏州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付登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时彬,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长惠路9号1层。法定代表人:易明清。原告四川安费尔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安费尔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安费尔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撤诉法定条件,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安费尔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计收2925元,由四川安费尔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昂人民陪审员  陈启华人民陪审员  王兴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