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富诉被告方春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富,方春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262号原告:张建富,男,汉族,职工。被告:方春侠,女,汉族,职工。原告张建富与被告方春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建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计256.5元,由原告张建富负担。审 判 长 田晓林人民陪审员 赵 敏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梦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