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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60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杏树林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民卫生出版有限公司,杏树林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0619号原告:人民卫生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9号楼。法定代表人:陈贤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成,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杏树林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遇升,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人民卫生出版有限公司与被告杏树林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人民卫生出版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民卫生出版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人民卫生出版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人民卫生出版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珊书记员 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