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安永朝与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经济开发区千慧百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永朝,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经济开发区千慧百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卢瓒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116号原告:安永朝,男,土家族,1964年5月21日生,住贵州省德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610875336。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架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69765600Q。法定代表人:樊考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毕节经济开发区千慧百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经济开发区振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80672674H。法定代表人:刘越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卢瓒,男,土家族,1987年9月12日生,住湖南省兹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永朝与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经济开发区千慧百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卢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永朝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永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永朝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经济开发区千慧百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卢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47.00元,减半收取8,673.50元,由原告安永朝负担。审 判 长 吴运成人民陪审员 赵明贵人民陪审员 谢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