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3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胡毅与王海、张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毅,王海,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3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毅,男,生于1974年1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建,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海,男,生于1971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张永,女,生于1971年1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毅与被执行人王海、张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海、张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飞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