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城关汇久信茶具店、李坤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溪县城关汇久信茶具店,李坤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1072号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海浪。被告:安溪县城关汇久信茶具店(经营者:李坤宏),住所地福建省。经营者姓名:李坤宏。被告:李坤宏,男,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城关汇久信茶具店、李坤宏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培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