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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汪奇与汪刚、胡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奇,汪刚,胡惠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2209号原告:汪奇,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李帮国,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刚,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胡惠良,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经十路附近。法定代表人:徐国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孙逸,职务:员工。原告汪奇与被告汪刚、胡惠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汪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奇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汪奇负担(缓交)。审判员  宋祚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