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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7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玲与刘宣树、曾传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刘宣树,曾传琼,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7217号原告:王玲,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刘宣树,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曾传琼,女,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公司,营业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负责人:凤奕,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与被告刘宣树、曾传琼、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冷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