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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吉佳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吉佳多商贸有限公司,刘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03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吉佳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七道街33号1-2层。法定代表人:李云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宁,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吉佳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34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833号、(2017)黑0103执恢10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