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静与杨小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静,杨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489号申请执行人唐静,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杨小义,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小义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等信息。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杨小义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利息20500元,案件受理费4678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652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48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官心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