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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陕西金山推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耀兵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山推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53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山推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新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耀兵,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山推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耀兵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2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耀兵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现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2执871号执行裁定书委托我院查封被执行人张耀兵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R96**号桑塔纳牌汽车、SD32AA型推土机牌两辆汽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耀兵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R96**号桑塔纳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SD32AA型推土机牌不上户,无法查封。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87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