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许凡诉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第七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凡,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第七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4民初2244号原告:许凡,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虎,男。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田花,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第七小组。负责人:赵雷,系该组负责人。原告许凡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家寨村村委会)、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第七小组(以下简称:李家寨村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凡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虎、被告李家寨村村委会主任郭田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家寨村七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赔偿款4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许凡自出生其户籍一直登记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同时享受养老、医疗等村民待遇。2016年冬,本村组土地被成国右岸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后经村委会开会决议,本村组村民人均分配征地补偿款4300元,但被告村组未给原告许凡参与分配。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请,依法判决。被告李家寨村村委会辩称:原告许凡所述事实正确,2016年2月左右,被告村组因成国右岸项目征地,村组每人分配4300元属实,但本村组有村规民约,原告许凡系出嫁女,也已经有子女,所以没有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被告李家寨村七组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许凡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许凡身份证、户口本各1份,欲证明原告户籍一直登记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的事实。2、新农合合疗证、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各1份(5页),欲证明原告在被告村组生活且与被告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1376号民事裁定书1份,欲证明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的事实。4、魏庭芳出庭证人证言,欲证明被告村组在成国右岸项目征地时,没有给许凡分配征地款4300元的事实。被告李家寨村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渭城区周陵镇李家寨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1份。欲证明该村组依照村规民约认定原告许凡系出嫁女,不应给许凡分配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李家寨村村委会对原告许凡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许凡对被告李家寨村村委会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许凡提供的证据1、2、3、4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李家寨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据1在本案中不予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许凡系渭城区周陵街道办李家寨村七组村民,自出生其户籍一直登记在被告李家寨村七组,并一直生活居住在本村组。2016年10月,李家寨村七组土地因成国右岸房产项目被征用,该村组随后于2017年2月向村民人均分配征地款4300元,李家寨村七组以许凡系出嫁女,不符合分配方案条件为由,拒绝向许凡分配该征地补偿款。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许凡自出生其户籍一直登记在李家寨村七组,其本人属李家寨村七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现许凡要求李家寨村七组给付征地补偿款43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许凡要求李家寨村村委会给付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因该征用土地系李家寨村七组集体所有,李家寨村七组属该土地的所有人与受益人,而李家寨村村委会并未取得相关利益,故许凡要求李家寨村村委会承担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李家寨村村委会辩称许凡已结婚系出嫁女,拒绝向许凡分配土地补偿款的理由,无任何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第七小组给付许凡征地补偿款共计4300元。二、驳回许凡对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第一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凡承担5元,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李家寨村第七村民小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天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