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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薛玉高、任伯淑等与青岛东方金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高,任伯淑,青岛东方金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835号原告:薛玉高,男,汉族,住黄岛区。原告:任伯淑,女,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山,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东方金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珠海东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张金亮,经理。原告薛玉高、任伯淑与被告青岛东方金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薛玉高、任伯淑于2017年10月9日变更诉讼请求,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玉高、任伯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玉高、任伯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4444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4394元。审判员  刘伟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清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