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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8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麦顺礼与郑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顺礼,郑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8028号申请执行人:麦顺礼,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郑文彬,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麦顺礼与被告郑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455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持有鹤山市宇红南方金属纳米材料孵化基地有限公司19%的股权,持有佛山市顺德宇红纳米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上述股份本院均已另案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待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2194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80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麦永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