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连雪梅与赵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雪梅,赵满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254号申请执行人:连雪梅,女,1972年6月9日生,汉族,住乡宁县尉庄乡。被执行人:赵满龙,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尉庄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雪梅与被执行人赵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赵满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满龙归还申请执行人连雪梅欠款1534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赵满龙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满龙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满龙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连雪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满龙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10月2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连雪梅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赵满龙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赵满龙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连雪梅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师铭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