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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绪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绪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4068号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利华锦绣家园4#楼1-201。法定代表人:俞亮贞,公司总经理。被告:周绪火,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绪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绪火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 判 长  胡启云人民陪审员  崔世水人民陪审员  茅金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璐璐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