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金锁、杨清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锁,杨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94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锁,男,汉族,住沧州市献县。被申请执行人:杨清龙,男,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4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杨清龙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