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夏某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刑终26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女,198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辽030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夏某于判决生效后返还被害人徐某华人民币17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夏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某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服判。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文伟审判员 王金杰审判员 廖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