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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拥绒、罗呷抢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拥绒,罗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3333刑初1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流湖乡柏树村凌家自然村4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拥绒,男,1986年出生,藏族,文盲,四川省色达县人,捕前住色达县杨各乡甲斗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月5日被色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色达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色达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呷,男,1979年出生,藏族,文盲,四川省色达县人,捕前住色达县杨各乡甲斗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月5日被色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色达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色达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某以被告人拥绒、罗呷犯抢劫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拥绒、罗呷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拥绒、罗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某各种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拥绒、罗呷在2017年11月10日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某人民币3000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拥绒、罗呷在2018年9月30日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某人民币35000元;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拥绒、罗呷在2019年9月30日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某人民币3500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忠 彬审 判 员 周  海人民陪审员 所郎让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