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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字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李小勇、刘伍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李小勇,刘伍,榆林市新长城汽车经销服务有限公司,榆林市新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字59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王家楼村第四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35252429。法定代表人张利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霞,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小勇,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佳县,农民。被告刘伍,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佳县佳芦镇玉庄村坟湾13-2号,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60916003X。被告榆林市新长城汽车经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南郊刘官寨三岔路口东。法定代表人柳礼敬,该公司经理。被告榆林市新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刘官寨村(210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柳礼敬,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被告李小勇、刘伍、榆林市新长城汽车经销服务有限公司、榆林市新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刘 晶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