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字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李小勇、刘伍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李小勇,刘伍,榆林市新长城汽车经销服务有限公司,榆林市新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字59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王家楼村第四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35252429。法定代表人张利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霞,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小勇,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佳县,农民。被告刘伍,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佳县佳芦镇玉庄村坟湾13-2号,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60916003X。被告榆林市新长城汽车经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南郊刘官寨三岔路口东。法定代表人柳礼敬,该公司经理。被告榆林市新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刘官寨村(210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柳礼敬,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被告李小勇、刘伍、榆林市新长城汽车经销服务有限公司、榆林市新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刘 晶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