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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利与钟明峰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钟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3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利,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执行人:钟明峰,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张利与钟明峰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利依据(2016)陕0102刑初4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且申请的依据、内容、标的均与本案一致,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2执3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