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利与钟明峰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钟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3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利,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执行人:钟明峰,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张利与钟明峰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利依据(2016)陕0102刑初4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且申请的依据、内容、标的均与本案一致,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2执3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