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艳与孙日财民间借贷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孙日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625号原告:孙艳,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叶绍云,系大连庄河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日财,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原告孙艳与被告孙日财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孙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