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艳与孙日财民间借贷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孙日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625号原告:孙艳,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叶绍云,系大连庄河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日财,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原告孙艳与被告孙日财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孙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