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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翁国基与翁少芳、杨翁少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基,翁少芳,杨翁少琼,翁少芝,蔡清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初110号原告:翁国基,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麦雪群,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露,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少芳,女,1951年9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杨翁少琼,女,1955年1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翁少芝,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蔡清华,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翁国基因与被告翁少芳、杨翁少琼、翁少芝、蔡清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翁国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翁国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罗凯原代理审判员  梁亦民代理审判员  禤敏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