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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牟洪臣与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洪臣,陈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850号申请执行人牟洪臣,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陈晓红,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嫩江县第一小学会计,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牟洪臣申请执行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3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