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5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3143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府前街63号。法定代表人:胥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子昊,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万仿,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四川古蔺农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蔺农商行)与被告万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古蔺农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古蔺农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永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