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泰安宝良加油站、宁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泰安宝良加油站,宁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324号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369号。法定代表人:任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生,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国,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泰安宝良加油站,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南外环路与泰良路交汇处东南角。主要负责人:程长新,经理。被告:宁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交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长新,总经理。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泰安宝良加油站、宁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献武审 判 员 屈玉涛人民陪审员 张洪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钰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