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曹中群与王龙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中群,王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674号申请执行人曹中群。被执行人王龙明。本院在执行曹中群与王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龙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鄂0325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龙明名下的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股权信息进行了查询。2017年10月19日,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后,王龙明履行了第一期1万元,曹中群向本院申请不在执行王龙明的其它财产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余华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