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利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236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利红,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诸暨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2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利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利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黄利红和同事汤某等人在义乌市天恒大酒店请客户吃晚饭,期间被告人黄利红喝了二两左右的高某烧白酒。同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黄利红驾驶浙D×××××号小型轿车至义乌市加油站加油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利红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3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利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汤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录像,查获经过,被告人黄利红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利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利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利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