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成珍与筠连县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珍,筠连县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水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7民初1827号原告:李成珍,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筠连县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水泥厂,住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表人:易华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珍与被告筠连县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筠连县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水泥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成珍负担。审判员 曹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