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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雄仕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雄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865号罪犯何雄仕,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东乡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雄仕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共同连带民事赔偿113876.8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8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共同连带民事赔偿113876.88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服刑期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6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何雄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分2865分,获得表扬4次,月平均消费503.89元。该犯原判共同连带民事赔偿113876.88元,判决时缴纳70000元,第一次减刑缴纳1200元,第二次减刑缴纳4400元,本次减刑缴纳2600元,累计缴纳78200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何雄仕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何雄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累犯,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且月消费过高,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何雄仕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微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