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11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志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志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901号原告: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集美家具广场办公室2号(龙门大道337号)。法定代表人:李传奇,总经理。被告:张志阳,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计353元,由原告洛阳市呈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士骞代理审判员  朱 冲人民陪审员  王战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