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5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马永山与吉林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山,吉林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卫元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657号原告:马永山,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038号。被告:卫元成,男,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马永山与被告吉林茂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卫元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680.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0元,由原告马永山负担。审判员 曲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