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6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孙景建、大连佳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佳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园口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孙景建,大连佳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佳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园口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4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黄海大街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姜闯,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盛,系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博。被告:孙景建。被告:大连佳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三堂村。法定代表人:曲会民。被告:大连佳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园口分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号。法定代表人:曲会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诉被告孙景建、大连佳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佳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园口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维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