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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廖智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智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76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智康,男,1991年2月7日出生福建省漳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智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智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8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廖智康租用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白沙村邮政局对面桥头附近一民房内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期间有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并相继雇请廖某、吴某、邹某1、林某1、邹某2、林某2、邓某等人通过网络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发展会员在赌博网站投注从事赌博活动。2016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当场在上述地点查获电脑、手机及赌博资料并抓获廖某、吴某、邹某1、林某1、邹某2、林某2、邓某等7人。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廖智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成员及聊天记录,相关培训资料及数据、信息及其他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智康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智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蓝色苹果5C手机1部、青绿色苹果5C手机2部、白色苹果5S手机1部、白色苹果5C手机3部、红色苹果5C手机1部,电脑7台(含4台一体机),均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赖 海 波人民陪审员 苏 新 生人民陪审员 张 林 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婕(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