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申晓冬与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晓冬,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786号原告:申晓冬,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承龙,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地表人:马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訾成刚,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晓冬诉被告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晓冬负担。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