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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8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玉琴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延庆区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琴,北京市延庆区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115号原告刘玉琴,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区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京张路口南水务局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宗亮,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内8号。法定代表人孙柏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向波,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凤稳,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琴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区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中,原告刘玉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玉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