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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董杰与陆玉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杰,陆玉坤,于文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董杰,男,1973年9月28日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陆玉坤,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满族,通化县英额布水库工程管理处科员,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于文萃,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杰与被执行人陆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玉坤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