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董杰与陆玉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杰,陆玉坤,于文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董杰,男,1973年9月28日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陆玉坤,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满族,通化县英额布水库工程管理处科员,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于文萃,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杰与被执行人陆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玉坤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