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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与马欢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马欢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641号原告: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西夏区139号。法定代表人:倪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萍,女,系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女,系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马欢欢,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欢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瑞兴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