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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立新、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立新,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立新,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邮寄地址启东市汇龙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三村170号。负责人:茅雪群,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立新因与被申请人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安物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681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立新申请再审称:1、2014年11月21日,双方协商: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将一台消防主机从原消防控制室移至门卫室,移机价格18000元。当日,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8000元。申请人于次日完成工作任务。至于申请人因小区居民吵闹原因又将消防主机移到原位,是被申请人原因,与申请人无关。2、庭审中,再审被申请人提出案涉消防主机移机工程,再审申请人未中标,故要求返还18000元劳务费的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恳请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公平正义。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定作人恒安公司与承揽人黄立新口头约定将景都小区北门的消防主机移机至指定位置,定作人先行支付承揽费用18000元。从现有材料看,承揽人无证据证明其已按承揽合同完成指定的工作。因此,定作人有权收回承揽费。故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立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菊英审判员  印建忠审判员  陆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佳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