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丽与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丽,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743号原告:江丽,女,生于1971年5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天强,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斌,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37号2幢28号。法定代表人:卢奇灵,总经理。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军。原告江丽诉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江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计1754元,由原告江丽负担。审判员 刘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