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晋城市泽地翠绿农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行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泽地翠绿农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晋德,任局长。被执行人晋城市泽地翠绿农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永乐,该公司经理。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晋城市泽地翠绿农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泽州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5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内容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泽人社行罚字”【2016】第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1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晋城市泽地翠绿农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银行账户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尚未执行的18000元及执行费170元,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可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李军义书记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