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同锋与杨振霞、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同锋,杨振霞,樊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392号原告:于同锋,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杨振霞,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樊波,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于同锋与被告杨振霞、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于同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同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于同锋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