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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91民初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622张彦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91民初622号之一原告:张彦波,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刚,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向阳北大街1169号。法定代表人:韩清,该支公司负责人。张彦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张彦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彦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彦波负担。审判员  康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东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