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7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霍文祥、何焕平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文祥,何焕平,佛山市禅城区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7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文祥,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焕平,女,汉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伙娟,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泰迪熊宠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98号2区***座首层**号铺,注册号440602600903740。经营者:覃夏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夏玲,女,壮族,1997年6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飞,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朋,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霍文祥、何焕平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泰迪熊宠物店(以下简称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霍文祥、何焕平立即停止侵害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名誉权的行为,在百度贴吧中的佛山宠物吧、英短吧、佛山猫吧、禅城吧上删除侵害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名誉权的言论;2.霍文祥、何焕平向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当面赔礼道歉;3.霍文祥、何焕平在上述贴吧平台上发表澄清声明30天以恢复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名誉;4.霍文祥、何焕平向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公证费900元;5.霍文祥、何焕平向覃夏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6.霍文祥、何焕平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泰迪熊宠物店是覃夏玲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98号2区六至十座首层22号铺,经营范围为零售宠物、宠物用品以及为宠物提供美容服务。霍文祥、何焕平自认为夫妻关系。2016年8月15日,霍文祥、何焕平在泰迪熊宠物店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英国短毛蓝母猫(简称英短蓝母猫),同时看中另一只英国短毛蓝白公猫,并交付订金1000元,泰迪熊宠物店当日向霍文祥、何焕平开具收据一份,上载:“现收到霍先生购买蓝猫母全款肆仟圆及蓝白公订金壹仟圆整,共计伍仟圆整。”收据加盖泰迪熊宠物店公章。2016年8月28日18时44分,何焕平与覃夏玲在微信联系中称:“今天我带了蓝猫妹妹去了医院检查。拍片发现它有腹水。我们也做了冠状病毒检查,结果是没有问题,阴性。医生说很有可能先天性腹水。现在跟你商量一下退猫的事情!小猫从回家开始状况就不太好,回家后几天就感冒到拉稀。去你家拿药还有去先诺看病,蓝猫妹妹的病况也有跟你一直联系,沟通。到了今天才发现先天腹水。希望你能答应退猫,谢谢。”何焕平还将宠物医院诊疗记录和蓝母猫的X光片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覃夏玲。之后,双方还就订购的英短蓝白公猫买卖事宜进行协商,但均未果。后霍文祥、何焕平投诉至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湾镇分局,要求退回订购蓝白英短公猫的订金1000元。在该局的主持下,霍文祥与泰迪熊宠物店于2016年9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泰迪熊宠物店在扣除赠品费用290元后,退回710元给霍文祥,退款后双方纠纷全部了结,不再相互追究责任。但在2016年8月29日,在百度贴吧之佛山猫吧出现网名“黑赫拉”发表的《又一家卖星期猫,病猫的黑心店各位爱猫人士请留意》的网贴(至2016年9月28日,该贴被128人次关注),该网贴称:“不要去绿景二路的宠乐园买猫。痛心之谈!8月15号买的蓝猫妹妹,回家后两天就出现打喷嚏继而出现拉稀,黄色不成型的稀便便,基本是吃多少就拉多少,都拉了5天……昨天去拍了片子,说是腹水,验过冠状病毒,呈阴性。便便没有细菌感染。查出是先天性腹水,幼猫绝症!”并配发“宠乐园微店”信息、店面和营业执照图片,图片上配以文字内容“专卖星期猫!!在佛山××城区××路美思窗帘旁边!已经有很多人受骗了!就连过去寄养的猫,狗回家后都得病了!环境差,气味重!猫狗同养未知病毒不知道有多少?”、“专卖病猫!星期猫!骗人骗钱!不当猫狗是生命,只是他们的发财工具!”、“请各位爱宠人士认清这家黑店!专卖病猫!店内猫狗同养!寄养区和洗猫狗区是同一处!未知病毒无数,将已患病的猫卖出去!骗钱黑心店家!”。发表上述网贴后,“黑赫拉”继续在该文后多次跟贴,跟帖文字内容有“小猫从回家开始状况就不太好,回家后几天就感冒打喷嚏到拉稀。晚上10点去店主家拿药,他们家里居然猫狗同养,各色的笼子,各种的猫狗。气味难闻,环境恶劣…心都慌了!门店如此亮丽,居然家里是这样。”、“后来还出现拉稀,吃多少就拉多少!带了蓝猫妹妹去了医院检查。拍片发现它有腹水。我们也做了冠状病毒来出现检查,结果是没有问题,阴性。医生说很有可能先天性腹水。”、“8月28号当晚就问宠乐园解决办法,结果被骂了!……”等。在回复网友“9845au”提出的“你买的猫多少钱?公母?什么样子?”问题时,“黑赫拉”答道:“母的,5000元。”后又改答称:“蓝猫妹妹4000,订了一只蓝白弟弟1000。”在后续跟贴中,“黑赫拉”上传了涉案英短蓝母猫的照片、X光片(与微信中发给覃夏玲的一致)、泰迪熊宠物店开具给霍文祥、何焕平的收据、“宠乐园”门面和内部(其中有包含覃夏玲在内)照片、泰迪熊宠物店的定位图片(显示位于岭南大道北与××路交汇处附近)和营业执照照片等图片,还在图片中配备文字内容,称“宠乐园”是黑心店,专卖病猫狗、猫狗同养、环境差等,称覃夏玲是黑心商家、绿茶婊。另外,“黑赫拉”还将《又一家卖星期猫,病猫的黑心店各位爱猫人士请留意》发表于百度贴吧之佛山宠物吧、禅城吧,并进行跟贴,其中禅城吧的关注量截至2016年9月28日为25342人次。为固定上述网页内容,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于2016年9月28日委托广东省佛山市珠江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固定证据内容并于同年10月18日制作(2016)粤佛珠江第5304号、5305号公证书两份。2016年10月27日,覃夏玲银行账户在佛山市财政局消费900元,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主张该费用为公证费。另查明一,百度贴吧之“黑赫拉”用户注册于2014年1月15日,注册登记并绑定手机号均为132××××1693,该手机号已销户,移动运营商向法院回复称无法查询该号销户前机主信息和通话记录。另查明二,“黑赫拉”于2016年8月30日9时37分在百度贴吧之禅城吧发表《又一家卖星期猫,病猫的黑心店各位爱猫人士请留意》时登录互联网IP地址为佛山市山湖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山湖电器公司)所使用的静态IP专线。何焕平系佛山市山湖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山湖机电公司)员工。佛山山湖机电公司与佛山山湖电器公司的注册地址均为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23号,原法定代表人亦相同。另外,佛山山湖机电公司原股东为佛山山湖电器公司,后变更为广东山湖电器有限公司,而广东山湖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与佛山山湖电器公司的原股东(2017年3月15日前)同为山湖电器(澳门)有限公司。诉讼中,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陈述:道歉方式可以是在网络平台上发表道歉及澄清声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包括减少的收入、维权成本如交通费和律师费。诉讼中,霍文祥、何焕平陈述:向泰迪熊宠物店购买宠物猫是霍文祥、何焕平的共同行为;纠纷发生后,主要是霍文祥与覃夏玲进行联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社会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其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从一般责任构成来讲,主要是侮辱、诽谤和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之网贴《又一家卖星期猫,病猫的黑心店各位爱猫人士请留意》的发表行为是否霍文祥、何焕平所为及是否侵害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名誉权的问题,对此,法院评判如下:首先,关于涉案之网贴《又一家卖星期猫,病猫的黑心店各位爱猫人士请留意》是否系霍文祥、何焕平发表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霍文祥、何焕平在泰迪熊宠物店购买宠物猫的事实及纠纷发生的原因等具体细节,如买卖行为发生的时间、标的物、金额、收款收据、蓝母猫的X光片,均与网贴及同名回复内容完全吻合,甚至用词和语气都与何焕平与覃夏玲的微信交流完全一致,且在禅城吧发表该贴的网络IP地址是何焕平所在公司同地址的关联公司,本案证据均指向何焕平,故可以认定涉案网贴系何焕平所发,其对“黑赫拉”网名的使用具有操控的能力。另外,涉案买卖行为系由霍文祥、何焕平与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共同发生,收款收据亦开具给霍文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与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就订金退还问题达成调解均是以霍文祥的名义进行,霍文祥、何焕平亦称纠纷发生后主要是霍文祥与覃夏玲进行联系,又鉴于其与何焕平系夫妻关系,在与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的纠纷中属于利益共同体,可以认定霍文祥对何焕平发布网贴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并提供了帮助,因此,涉案网贴的发布系霍文祥、何焕平的共同行为。关于霍文祥、何焕平举证其分别拥有“常山小肥熊”和“fshhp小苹”网名的问题,即使其真实,但并不具有排他性,即并不能排除一人在百度贴吧以不同的信息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名的可能性,更不能排除霍文祥、何焕平对于用户“黑赫拉”具有操控的能力,故对于霍文祥、何焕平据此反驳上述网贴非其二人发表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其次,涉案网贴是否侵害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名誉权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黑赫拉”在网贴中称泰迪熊宠物店专卖病猫、星期猫的黑心店家,称覃夏玲为黑心商家、绿茶婊,所述内容既无证据证明属实,言辞又具有侮辱性质,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明显的主观故意,目的在于降低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的社会评价,进而对其经营行为造成不利影响。由于霍文祥、何焕平的言论发表于互联网,受众不特定,其言论内容足以对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的名誉造成不利影响,降低社会评价,故而对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霍文祥、何焕平双方于网络侵权言论发表后就订金退还问题在市场监管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并承诺双方互不再追究,但是,调解协议中并未包含网络侵权内容,且霍文祥、何焕平于本案中仍否认涉案网贴系其发表,故可认定涉案之侵权行为并未纳入调解范围协商解决并承诺互不再追究,故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并不违反协议之约定。关于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之诉求,法院评判如下:一、关于删除网络言论、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诉求。鉴于霍文祥、何焕平确存在共同侵害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名誉的网络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要求何焕平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网络言论、赔礼道歉之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根据影响范围相当原则,法院责令霍文祥、何焕平在百度贴吧之佛山宠物吧、佛山猫吧和禅城吧刊登致歉声明、恢复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名誉之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二、损害赔偿诉求。(一)经济损失。1.公证费90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确委托公证机关对涉案之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且法院认为保全具有必要性,虽然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未提供发票,但银行账户消费金额符合公证费的收取标准,亦符合生活经验,霍文祥对此并无异议,何焕平有异议又无反驳证据,法院确认公证费900元属于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维权成本,对该损失霍文祥、何焕平应予赔偿。2.其他经济损失3000元。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称其该金额包括减少的收入和维权成本(如律师费和交通费)。法院认为,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作为宠物经营者,良好的声誉是其良性经营的必要条件,本案霍文祥、何焕平的不当言论针对不特定人群,必定给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的声誉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其经营业绩,虽然损失无法衡量,但却不可否认;另外,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亦确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就网络维权而言有其必要性,支出律师费在所难免。虽然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金额,但法院认为其主张的3000元在合理范围之内,故予支持。3.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霍文祥、何焕平的行为侵害了覃夏玲的名誉权,社会评价的降低难免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且侵权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对受害人进行必要的精神抚慰确有必要,根据行为人的言论对对方人格之侮辱、名誉之贬损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酌定霍文祥、何焕平向覃夏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覃夏玲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何焕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删除以“黑赫拉”名义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之佛山宠物吧、佛山猫吧、禅城吧发表的《又一家卖星期猫,病猫的黑心店各位爱猫人士请留意》网贴及同名跟贴言论;二、霍文祥、何焕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百度贴吧之佛山宠物吧、佛山猫吧、禅城吧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许可)向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赔礼道歉,恢复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名誉;三、霍文祥、何焕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支付经济赔偿款3000元;四、霍文祥、何焕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覃夏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五、驳回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霍文祥、何焕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非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500元,由霍文祥、何焕平负担。霍文祥、何焕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本案中,名为“黑赫拉”的网民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帖子,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传播与监督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共同侵权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本案中,应当把网络服务提供者列为本案当事人。二、一审法院仅凭主观臆断作出裁判,并无充分证据及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在未查清实际发帖人的身份信息,单凭发帖IP地址认定何焕平实施侵权行为过于草率,认定霍文祥与何焕平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发帖IP地址显示的佛山市山湖电器有限公司有员工数百人,不排除其他员工发布涉案帖子。其次,发布帖子的“黑赫拉”百度账号使用主体不明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认定何焕平对其有操控能力,并利用该账号实施了侵权行为。最后,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霍文祥、何焕平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臆断判令霍文祥承担侵权责任显属错误。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无证据证明霍文祥、何焕平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不是一审中的适格当事人,其没有遭受损害后果。根据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一审提供的证据可知,网帖中的文字、图片所指的宠物店名称为“禅城区宠乐园”,地址是“禅城区绿景二路”,与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的经营名称、地址完全不同。网帖并未特定指向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并非实际受害人。“黑赫拉”网络用户发布网帖是向社会公众披露事实,在遵循客观和基本准确的范围内,并未降低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的社会评价,覃夏玲经营的宠物店客观上是“猫狗同养”“环境恶劣”,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并遭受经济损失。即使是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收入减少,亦是其经营不善,与霍文祥、何焕平无关。综上所述,霍文祥、何焕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辩称,一审判决对于事实认定比较详细、清楚,相应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程序合法,不存在霍文祥、何焕平所说的一审法院所谓主观臆断,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认为霍文祥、何焕平作为夫妻关系,故意在互联网上诋毁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的侵权行为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请求维持原判,驳回霍文祥、何焕平的上诉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针对霍文祥、何焕平的上诉作如下论述:关于程序问题。霍文祥、何焕平上诉主张本案应追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当事人。本案判决作出前,霍文祥、何焕平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尚未确定,案涉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判断其用户是否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霍文祥、何焕平认为案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侵权人缺乏事实依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即使案涉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并未请求其承担责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并未遗漏当事人。霍文祥、何焕平对此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实体问题。虽然霍文祥、何焕平从泰迪熊宠物店处购买宠物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该宠物即出现身体异常情况。霍文祥、何焕平通过相关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符合常情,但其维权行为应依法进行,不应超出法律的限度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何焕平在行政机关未对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是否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在网络论坛发布明确指向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的言论和照片,并使用带有“专卖病猫、星期猫、骗人骗钱”等强烈贬损色彩的字眼,其在网络上发布的对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带有贬损色彩的评价言论,网络读者阅读量较大。何焕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在公共网络空间对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的经营行为进行贬损会给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带来负面影响。根据以上事实和分析,一审法院认定何焕平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的社会评价降低对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的名誉带来负面影响,且何焕平主观上存在过错,进而认定何焕平侵害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名誉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霍文祥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霍文祥与何焕平是夫妻关系,但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未举证证明霍文祥与何焕平一同实施了发布贬损言论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霍文祥承担侵权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何焕平、霍文祥上诉主张何焕平非贬损言论发布者无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何焕平、霍文祥的上诉部分有理,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7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72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7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何焕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百度贴吧之佛山宠物吧、佛山猫吧、禅城吧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许可)向佛山市禅城区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赔礼道歉,恢复佛山市禅城区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名誉;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7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何焕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支付经济赔偿款3000元;五、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72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何焕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覃夏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六、驳回佛山市禅城区泰迪熊宠物店、覃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非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均由上诉人何焕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少锋审判员 吴健南审判员 姜欣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雪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