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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宋学春与张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春,张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055号原告:宋学春,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张敏,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宋学春与被告张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宋学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学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宋学春负担。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