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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国臣与XX、王有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臣,XX,王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83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臣,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有财,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王国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XX、王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国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王有财给付欠款本金44800元、自2016年1月7日起以本金44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全部还清时止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于2017年9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于2017年9月28日偿还欠款10000元(已给付);2017年10月31日前偿还欠款5000元;余款于2018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XX交纳。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王国臣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将被执行人XX、王有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