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张启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2184号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北环路东首交警队东。经营者:席宪强,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被申请人: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港路*号-201。法定代表人:苏小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启新,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诉被申请人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张启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张启新的财产进行保全,宁津四联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张启新的银行存款62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