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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天时与周亮、朱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时,周亮,朱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2046号原告:王天时,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王善奎,住四平市。。被告:周亮,住四平市。被告:朱妮,住四平市。原告王天时诉被告周亮、朱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天时于2017年10月25日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天时承担。审判员  姜军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成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