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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6732高永新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新,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6732号原告:高永新,男,194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新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永新负担。代理��判员万志伟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嘉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