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贵故意杀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622号罪犯郭贵,男,1982年4月25日生于吉林省乾安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松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贵犯故意杀人、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吉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贵犯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为郭贵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8月21日为郭贵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33年11月20日止。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16年2个月19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贵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贵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